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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日,联建光电(5.090、-0.06、-1.17%)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事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首次开庭审理,此次293名投资者索赔事件集中开庭。(联建光电维权入口)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代理部分投资者起诉被告共建光电事件,参加当天的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
在审判中,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激烈争论,事件的主要争论焦点是1、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的认定吗?2、被告假陈述行为有重大性吗?3、被告虚假陈述与原告投资损失有因果关系吗?本案应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和非系统风险因素吗?4、被告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关于上述争论的焦点,章祥兵律师认为:1、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虚假陈述日。中国证券监督会深圳监督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2014年年报、2015年和2016年半年报、年报、2017年半年报有虚假记录,最初虚假记录的日期是2015年4月1日(2014年年年报公告日)作为虚假记录的实施日期。2、重要性是指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被告虚假陈述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应认为是重大违法行为。被告提出的监督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没有重大答辩,不是民商事件的审理范围,必须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的一些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的一些规定),投资者从虚假陈述实施日期到暴露日期购买该证券的虚假陈述暴露日期和之后,因销售或持有该证券而发生损失的,应认定被告虚假陈述与原告投资损失有因果关系。被告主张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和非系统风险因素,必须承担举证义务。4.根据《虚假陈述的一些规定》,上市公司对虚假陈述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主张投资者损失应由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不符合该规定。
根据当天的审判情况,章祥兵律师表示,从2015年4月1日到2017年12月7日购买共同建设光电股,2017年12月8日(包括当天)后出售或继续持有该股的损害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2018年12月21日,联建光电公告收到深圳证券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讼时效为3年,到目前为止诉讼时效仅为1年。符合理赔条件的大量投资者至今未提起诉讼,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为了挽回损失只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以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队伍,提供身份证公证书、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书和股票交易账单原件(首次购买该股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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