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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毒品贩子作伪证企图减刑的警察律师双双获刑

2020-9-24 14:55:32 494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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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飞猪 发表于 2020-9-24 14:55:32 |阅读模式

小小的飞猪 楼主

2020-9-24 14:55:32

贩卖毒品被抓的姐姐找警察要减刑。
2013年7月8日,蒋某龙(现服刑)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利州区公安局抓获并在利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告人陈某(现年40岁,利州区人,原利州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作为案件的承办人。
2015年7月底的一天,蒋某龙的姐姐蒋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陈某,询问了蒋某龙案情,并数次请人吃饭、唱歌,希望陈某能找出方法来关照蒋某龙,以减轻自己的惩罚。在此期间,陈某向蒋某推荐了一名执业律师,叫苟某某(48岁,剑阁人),担任蒋某龙的刑事辩护律师。
2015年8月,蒋某龙委托舍友张某出狱后向其转告,希望能帮自己想办法减轻处罚。八月二十一日,张某找到蒋某,告知蒋某龙。随后蒋某联系陈某、张某,商讨帮助蒋某龙立功减刑的办法。
陈先生提出由张某联系一名贩毒者假意购买毒品,然后将交易情况提前告知陈某,由陈某安排公安机关侦办,并将抓获贩毒者的成功归功于蒋某龙的检举揭发,最终实现了帮蒋某龙立功、减轻处罚的目的,蒋某和张某都对此表示赞同。蒋某还当场表示愿意提供资金购买毒品,并当场预付张某5000元。
当年8月27日,张某找到罗林(已判刑),同意向他购买冰毒,并联系陈某到老城建设路一家网吧确认罗林的身份。随后,蒋某通过银行转账向陈某支付了11000元感谢费,并垫支了4000元毒资。八月二十八日,陈某等一名派出所民警根据张某事先提供的贩毒信息,在东坝一家宾馆将罗林抓获。随后,陈某将罗林被捕的消息告知蒋某,蒋某再次给陈某2000元,让其请参与抓捕罗林的民警吃饭。陈某收取了这笔钱,全部用于自己的日常开支。
帮助毒品贩子作伪证,获取赃款18000元。
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蒋某、陈某和苟某某再次见面,陈某将罗林抓获的有关信息告诉苟某某,二人一起商量如何将抓获罗林的口供算作是蒋某龙的立功。陈某提出省略张某情节直接将检举揭发的情况记录在蒋某龙身上,并让苟某某到市看守所会见蒋某龙时补一份关于蒋某龙检举揭发罗林贩卖毒品的材料,苟某某对此表示同意。
当晚,苟某某与蒋某龙会面,伪造了蒋某龙举报罗林贩卖毒品的会见笔录,并让蒋某龙按会见笔录中举报罗林贩卖毒品的内容抄写成蒋某龙举报罗林的自书举报材料。会后,苟某某便到陈某办公室将伪造的会见笔录和蒋某龙举报罗林贩卖毒品的自书材料交给陈某,陈某将其装进了蒋某龙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档案中。2015年10月8日,陈某来到市看守所提审蒋某龙完善立功材料,背着另一名办案民警用手指提示蒋某龙,让本不认识罗林的蒋某龙成功辨认出了罗林并做了辨认笔录。同日,陈某还根据苟某某伪造的举报材料及会见笔录,对蒋某龙制作了讯问笔录。
2015年10月12日,利州区公安局根据苟某某提供的会见笔录、蒋某龙自书举报材料、陈某制作的蒋某龙讯问笔录及对罗林的辨认笔录,出具了蒋某龙有立功情节的证明材料。
2015年10月15日,利州区公安局对蒋某龙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将其移送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陈某告知蒋某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蒋某龙贩卖毒品的毒品来源“上家”在成都被利州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可能对蒋某龙的量刑产生不利影响。蒋某听后非常着急,拿到了5000元现金给陈某,希望他能帮忙打听有关情况,陈某把钱收走用于自己的日常开支。
犯罪发生后,陈某的亲属代其向利州区监察委员会缴纳了18000元赃款。
初审判决
涉罪的警察被判处6个月的五年监禁。
昨天,利州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公开宣判。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张某龙贩卖毒品案的办案民警,利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身份的职务便利,以个人隐私、私利为理由,故意以伪造立功证据等手段,对重罪人员进行追诉,情节较轻,构成徇私枉法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苟某某是一名律师,在被被告人陈某介绍担任蒋某龙的刑事辩护律师时,明知蒋某龙没有检举他人犯罪,在被告人陈某的安排下,协助蒋某龙伪造有立功情节的证据,应以徇私枉法罪共犯论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苟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没收其违法所得18000元,由监察机关办案单位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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