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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名97户农民获得数千万9名新村镇银行职员被定罪

2020-12-7 17:42:57 228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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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一个小猩猩 发表于 2020-12-7 17:42:57 |阅读模式

那是一个小猩猩 楼主

2020-12-7 17:42:57

前几天,裁判文件网发表的刑事裁决书显示,为了获得当地村镇银行的贷款,河南的一家公司在当地寻找97户农家,以97户农家的名义半年获得了6580万元的银行贷款,无法偿还。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银行从事贷款的工作人员的供述,在贷款过程中发现问题并反馈给银行,会长强硬地说:谁也不做就出去。
以97名农民的名义获得贷款6580万元。
根据裁判文件,2014年9月25日,新密郑银村镇银行株式会社(以下称新密村镇银行)信用委员会同意河南嘉盛宏安投资保证有限公司(以下称嘉盛公司)银保业务合作信用1亿元,2014年12月8日,新密村镇银行与嘉盛公司签订保证合作协议。2015年3月30日,新密村镇银行信用委员会同意追加嘉盛公司银保业务合作信用1亿元,同日与嘉盛公司签订保证合作协议。
嘉盛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为非法获得贷款,司某到新密市曲梁乡牛角湾村、曲梁乡李庄村、白寨镇油坊村、苟堂镇等地寻找农户97户,嘉盛公司在新密村镇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每月向农户支付费用作为诱饵,虚构农户承包果树栽培事实,伪造村委证明资料,以农户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审贷款后,陈某将贷款全部转入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使用
从2014年12月17日到2015年6月3日,嘉盛公司共获得6580万元贷款。
员工供述:事件贷款系社长主导。
嘉盛公司如何通过银行层次检查,获得6580万元贷款?
裁判文件显示,上述贷款由当时新密村镇银行总行副社长刘林安排当时新密村镇银行大肖伟分行社长王建与嘉盛公司合作,对嘉盛公司推荐的农户进行小额贷款业务。王建指示潘某、张某等7名新密村镇银行信用人员与嘉盛公司相关人员对接,知道嘉盛公司提供的农民可能存在虚假、虚构经营的情况,没有认真验证农民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信用审查部负责贷款审查的顾某供述,该农户贷款业务从接管申请资料到贷款3天左右,正常调查审查程序至少需要1个月以上。在处理贷款的过程中发现了问题,他向当时新密村镇银行总公司市场部主管张某反映,张某说不要问领导安排的那么多。
时任新密村镇银行总公司市场部主管张某的证言表明,事件融资系时由某村镇银行会长乔某主导,融资发行过程中,张某等人发现融资违反情况,向主管领导王建报告,王建指导张某等人继续融资。当时王建说社长乔某安排的,谁不做就出去,态度很强硬。张某说。
时任新密村镇银行总公司市场部经理程某的证言表明,区某审查贷款农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结束后,将贷款资料交给市场部经理,经理潘某和张某审查贷款农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签字,将资料报告主管经理王建,王建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签字。
程某供述,发放贷款时,得知农户贷款资料中存在虚假内容。2015年5月下旬风险管理部赵某说贷款有问题,王建说先出钱再整改,有问题的领导负责。
裁判文件显示,刘林作为主管经理,8户农户只有村委会证明,没有土地承包合同、银行流水、自收账目等,可以证明农户经营状况、收入状况、偿还能力等资料的,违法审查向8户农户发放共计430万元贷款。
2014年12月17日至2014年12月18日,新密村镇银行违法向20户农户发放共780万元贷款。2015年4月29日至2015年6月2日,77户农民违法发放共计5800万元贷款。事件发生后,嘉盛公司通过第三者提供资金偿还3235.69万元贷款。截至目前,还有22户农户共计2220万元贷款未还清。
九名涉案银行工作人员被判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王建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款4万元刘林有期徒刑2年,罚款2万元。其馀负责信用的银行职员潘电等7人被判1年半到2年半,罚款从5千元到1万5千元。
二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新密村镇银行是郑州银行(4.020、-0.16、-3.83%)(002936.SZ)成立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为1.25亿元,2011年2月15日开业,郑州银行2020年半年报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郑州银行拥有新密村镇银行51.2%的股份,新密村镇银行资产总额为9.58亿元,纯资产为1.58亿元。今年上半年,新密村镇银行营业收入0.11亿元,净利润0.0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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